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4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965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1020号 |
发布机构: | 厅人事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14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12-12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全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现就做好2014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4年12月15日至30日,为期15天。
二、考核范围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建设项目、厅机关各处室(机关考核另行安排)。
三、考核内容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目标任务考核80分,各方面评价20分,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一)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为:
1、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任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2、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3、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4、日常考核(季度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方面评价包括:厅领导评价、厅机关处室评价和厅直单位评价,三方面权重为4:3:3。
(三)重点公路项目考核主要依据《全省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考核试行办法》和省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通知》(〔2014〕455号),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自查总结(12月15日至19日)。各单位、各处室认真总结回顾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本单位、本处室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报告或总结,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形成本人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自查报告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二)实地考核(12月20日至30日)。由厅领导带队,厅机关有关处室参与组成6个考核组(厅直单位3组、重点项目3组),对厅直各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厅不再到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实地考核检查,各交通运输局须报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考核程序为:召开年终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及考察核实。
(三)各方面评价。由厅领导对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协调配合情况进行相互评价。
(四)加减分核实。厅考核办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收集、审核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获得荣誉和重大创新成果加分以及相应减分情况,形成加减分意见。
(五)综合分析评定。厅考核办根据实地考核,综合各方面评价以及加减分情况,初步形成各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厅党组审定。省厅将不再评定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年终考核等次。
五、考核要求
(一)年终考核是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检验建设成果以及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激励广大干部职工迎接新任务、新挑战和再创佳绩的深入动员。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行动,确保各项考核任务圆满完成。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完成并提交目标任务自查报告(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做好迎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提交加减分申请。自查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重点反映省厅下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因,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迎检资料应对照省厅下达目标任务进行收集归类,不用装订成册,防止铺张浪费。
(三)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年终考核是省厅的一项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和对待。考核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迎来送往,不挂欢迎标语和会场会标,不摆鲜花、水果,不做展板,不做视频专题片,会场布置应简洁朴素,杜绝浪费和形式主义。
(四)各单位、各部门自查报告(工作总结),于12月19日前报送厅考核办,电子版同时发送厅考核办邮箱(khb093@126.com)。
联系人:李建奇 88869025
李 超 88869182
附件:1、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2、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申请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规定
一、加分的具体规定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加分
超额完成厅下达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超任务10-20%的(含20%),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1分;超任务20-30%的(含30%),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2分;超任务30%以上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3分。
(二)获得表彰奖励加分
1、本年度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以表彰奖励文件发文日期为准),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4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4、0.3、0.2分。
2、本年度单位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以表彰奖励文件发文日期为准),每次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8、0.6、0.4分。
(三)创新成果加分
本年度开展具体工作过程中有创新、有亮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得到省、部级以上以文件形式或领导批示肯定认可、推广示范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
(四)各方面评价排名首位加分
各单位、各部门在年终各方面评价中,获得排名首位评价的,在综合分中加0.2分。加分由厅考核办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以上四项合计加分上限为5分。年终时,各单位提交加分申请并出具有关佐证资料,由厅考核办审核汇总并确定加分意见。
二、减分的具体规定
(一)通报批评减分
1、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4分。
2、受市级(厅局)通报批评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减0.2分。
通报批评情况分别由厅办公室、督查室、考核办提供。
(二)各方面评价排名末位减分
各单位、各部门在年度各方面评价中,获得排名末位评价的,在综合分中减0.2分。减分标准由厅考核办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三)季度考核减分
厅机关处室根据业务分工,每季度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的扣减分值意见,由厅考核办审核后按一定权重计入单位年终考核成绩。
以上三项合计减分上限为10分。
厅考核办审核加减分申请,提出意见并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决定。
附件2
201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申报表
单位: (盖章)
序号
加分项目
分值
审核意见
备注
超额完成任务
表彰奖励
创新成果
合计